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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质监局开展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封闭运行工作

  • 更新时间:2015-10-01 浏览量:1449次
  • 9月21日,石河子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石河子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封闭运行的通知》(石质监【2015】43号),拉开了石河子地区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的序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新政办发【2013】20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加快全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实施进度的通知》(新质监特函【2014】6号)文件的要求,石河子质监局制定了《石河子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石质监【2014】18号),在八师石河子范围内开展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工作。通过一年时间的前期准备工作,石河子市的车用气瓶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已基本具备车用气瓶封闭运行的条件。为落实好上级工作部署,石河子质监局决定于9月30日对石河子的监管系统进行封闭试运行。

        此次车用气瓶监管系统进行封闭运行的对象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LNG加气站)、使用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及用户。质监局要求2家有资质车用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确保气瓶安全的同时,负责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的粘贴工作,确保监管系统封闭运行。

        石河子质监局要求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2015年9月20日前完成加气站监管系统的改造、调试工作,具备封闭运行的条件,在试运行期间,优先为已粘贴电子标签的车用气瓶(车辆)加气,封闭运行后,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超期、气瓶到期未检测、气瓶未粘贴电子标签的车用气瓶(车辆)一律不予加气,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自查,确保安全生产。要求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及用户及时组织申请对使用的车用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粘贴电子标签,车用气瓶符合监管系统封闭运行的要求,加强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确保车用气瓶安全使用。

        石河子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将采取多种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电子标签粘贴质量进行检查;对所有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管系统的改造、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监管系统的封闭运行进行督查,对不具备监管系统封闭运行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责令停业整改并上报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不具备监管系统封闭运行的单位及用户(车主)使用的车用气瓶,即气瓶超期、气瓶到期未检、气瓶未粘贴电子标签的车用气瓶(车辆),充装单位一律不予加气,发现违法充装行为和违法使用气瓶的行为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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